馬里蘭州一項由蒙哥馬利郡議員共同發起的新法,將把臨時保護令的最長有效期限從七天延長至十四天。根據眾議院第497號法案,相關期限的計算方式也將有所調整,從原本「送達臨時保護令後七天內」改為「保護令簽發後十四天內」。

這項法案同時規定,法院必須在臨時保護令簽發後的十四天內,舉行是否核發最終保護令的聽證會。依據現行法律,法官若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符合資格者遭受虐待,即可簽發臨時保護令,內容可包括禁止相對人接觸、威脅或進入申請人住所,以及其他形式的暫時性救濟。

蒙哥馬利郡第20選區的州眾議員大衛·穆恩(David Moon)是該眾議院法案的共同發起人,而參議院版本則由同屬蒙哥馬利郡的第16選區州參議員莎拉·樂福(Sara Love)提出。這項立法在眾議院以98票對37票通過,參議院隨後以41票對0票通過修正版本,眾議院再以101票對31票同意參議院的修改。

州長韋斯·摩爾(Wes Moore)已於5月26日批准該法案,成為第791章法律,並將於202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馬里蘭州立法服務部門的評估,此項變更預期不會對州或地方政府的財政或運作造成重大影響。


資料整理:網絡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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