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重要性

5 月 14, 2019

文/黃瑞禮律師

遺產規劃的第一步就是要整理您的資產,如果是已婚,則必須夫妻共同整理。您或許平時不太注意自己和家庭的財務,或許財務都由另一半全權掌理;不論如何,為了規劃上的需要,您和另一半必須「誠實地」面對家產,徹底地清理一次。
您可以用一張紙,從中劃一線,左邊寫上「資產」,具體項目包括:現金(支票帳戶和儲蓄帳戶)、投資(股票、債券等)、房地產(住宅、商業)、動產、生意、退休計劃、人壽保險、其他資產。紙張的右邊寫上「負債」,包括房地產貸款及其他債務。為了一勞永逸的考量,必要時,還得「翻箱倒櫃」把相關文件找齊全,然後依序排列並逐項登錄。當您大功告成時,呈現在眼前的可能是您有生以來第一份自我的財務告白,不管漂不漂亮,理清一次,不亦爽乎!
整理資產之後,就要選擇規劃的途徑。有人認為甘脆在有生之年把錢花光,好好享受一番,反正「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什麼事都沒有。這種「瀟灑走一回」的做法,當然也是一種抉擇,但一定有很多人會認為這可能不是一個好的抉擇。
另一種方法是採取「共有財產制」(Joint Tenancy with rights of survivorship),也就是說,將財產(銀行帳戶或房地產等)設定成與配偶或其他人共同擁有。這種財產制的最大特點是共有人之一去世時,另一共有人自動繼承,無需經過遺產認證手續。美國人描述這種財產制有一個極為傳神的說法:「長壽者贏」(Whoever lives longer wins.)。換句話說,只要活得久一點就順理成章地擁有全部財產。
從規劃的角度來看,共有財產制可能適合於小規模的遺產,它雖然躲過繁瑣的遺產認證手續,卻無法減輕或避免遺產稅。同時,它也可能引發其他問題,譬如說,處分財產時,必須共有人全體同意,萬一您不想讓共有人繼承全部財產,可能要費一番功夫加以變更。另外,增值稅也是潛在的稅負問題。
接著,讓我們來看看遺產規劃中最普遍的方式,也是最重要的文件:遺囑(will)。遺囑是一份表達您身後要如何處理分配財產的法律文件。這份文件在您生前並無執行效力,因此,當您的意願改變時,您可以修改遺囑內容。遺囑,顧名思義,就是要把話交代清楚,在把您的意願化為法律文件時,有幾點必須注意:
‧ 姓名:如果曾經在不同的文件(尤其是房地產產權文件)上使用過不同拼法的英文姓名,必須將它們列在遺囑裡。
‧ 籍貫(domicile):通常以您的永久居住地為準,這事關州法律的適用問題。
‧ 殯葬費用:殯葬費用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以從遺產中扣減,但是許多州設有法定的費用上限,只是州法同時允許遺囑人排除(waive)費用上限的適用。除非遺囑有明文,否則適用法定限額。
‧ 受益人(beneficiaries):指定受益人應該是遺囑最重要的目的之一。除了家人親戚之外,也可以指定慈善機構為受益人。各州普遍規定配偶有法定「特留分」,因此,遺囑人若未將配偶列為受益人之一,將來配偶仍得依法請求分配他(她)的特留分。
‧ 特定遺贈(specific bequests):如果遺囑人有意將特定動產分配給特定受益人,必須分項列明,由於動產的變動性較大,為

了方便更改,可另立一份特定遺贈的備忘錄(memorandum),但該備忘錄必須與遺囑同時存在。
‧ 房地產貸款(mortgage):有的州規定:如果分配給特定受益人的房地產附有抵押貸款,而且您也希望受益人自行清償貸款的話,必須在遺囑中指明該房地產附帶(subject to)抵押貸款。若無明文,該抵押貸款依一般債務處理,也就是說,由您的總遺產先漬償貸款,如此一來,受益人繼承到的是毫無貸款負擔的不動產(好棒喔!),這或許會與您的意願相違背。
‧ 剩餘財產處分條款(residuary clause):即使您自認為遺囑中所定的財產處理方式已達「巨細靡遺」的地步,還是加上這一條款才算完備。
‧ 監護人(guardian):如果遺囑人有未成年子女或無行為能力人的話,切記要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以備萬一。
‧ 遺產管理人:有的州稱作executor,有的州稱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PR)。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您信任的人,因為他(她)是您的遺囑執行人,一般指定配偶,但為了防備管理人因故無法執行任務的情形,遺囑應指定後補管理人,並規定後補順位,以免爭端。
‧ 保證金(bond):大部分的州規定遺產管理人必須交保(post bond),其目的原在於督促遺產管理人克盡職責,避免遺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交保的金額通常是根據遺產的總額訂定,因此,交保形成一項負擔。不過,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文放棄(waive)交保,畢竟管理人是您自己指定的,他(她)應該是您信賴的人,您免除他(她)的交保義務,合情合理。
遺囑還有一些形式上的要求必須遵守:絕大多數的州規定,遺囑人必須年滿十八歲,具有行為能力。遺囑人必須簽名,同時要有兩位見證人,他(她)們也要在您的遺囑上簽名。有的州不承認「手寫遺囑」(holographic will),所謂手寫遺囑指的是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但沒有見證人簽名。
遺囑可以把您的規劃意願化為法律文件,但是它必須等到遺囑人去世時才生效,是針對身後事情的交代,與生前的規劃無關,這是一點。其次,遺囑仍需經過認證手續。認證的第一步就是向所在地法院登錄遺囑,其他過程已於上文中描述過。由於遺囑必須經過認證過程,因此您的遺囑會變成公開的文件(public record),可以說喪失了穩私性,如果您對於穩私性很在意的話,必須尋求其他規劃管道(詳見後文)。第三、單純的遺囑無法發揮減稅或避稅的功能;若遺囑配合信託條款,則有可能減免遺產稅。第四、如果遺囑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州擁有財產,該財產必須根據所在州規定進行認證手續,無法籠統地在一個州認證其他州的財產。
遺囑的重要性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沒有遺囑會怎樣?(沒有遺囑包括前述所說,萬一分配之後還有剩餘財產,而您的遺囑並無剩餘財產處分條款的情形。)


答案很簡單,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律規定行事。每一個州都有「無遺囑繼承」(intestacy)的立法,只是繼承人是誰及其應繼分多少,各州規定不同。大致說來,如果沒有子女,配偶繼承全部財產;若有子女,則由配偶與子女對半分。事實上,有很多狀況並不是如此單純,法院必須遵照州法規定來分配遺產。在這種情況下,親子之間、祖孫之間、兄弟姊妹之間、或其他親戚之間,都可能形成利害關係,從法律的角度看,也都可能有利害衝突,因此,法院要求每一個繼承人各自聘請律師以解決繼承問題的情形並非少見。這絕非被繼承人所願見到的。
※讀者若有任何關於遺囑、信託及遺產規劃的問題,歡迎電洽黃瑞禮律師事務所:(301)984-8168。